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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慶市高要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肇慶市高要區水上險情應急預案》的通知
瀏覽量:- 來源:本網 編輯: 發布時間:2023-04-14 18:03:40


金利高新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南岸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 構,上級駐高要各單位

   現將肇慶市高要區水上險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高要區水上搜救中心辦公室(高要海事處)反映。


肇慶市高要區人民政府

2023323


肇慶市高要區水上險情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加強水上險情監測預警,建立健全水上險情應急響應機制,快速、有序組織開展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最大程度避免或減少水上險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海上險情應急預案》《肇慶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肇慶市水上險情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由區水上搜救中心承擔的水上搜救責任區內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以及發生在區水上搜救中心搜救責任區以外,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指定由區水上搜救中心負責指揮的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

    1.4工作原則

   (1)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依法規范。各級政府對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及時、有效組織社會資源,形成合力;形成專業力量與社會力量相結合,多部門參與、多學科技術支持、全社會參與的水上險情應急處置機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明確各相關單位、個人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規范

應急處置行為。

2)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屬地為主。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確保各方應急救援力量協調一致;根據水上險情的發生區域、性質、程度與實施應急處置工作投入的力量需要,實施分級管理;水上險情發生地的搜救機構實施應急指揮,確保提高應急處置工作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3)平戰結合,資源共享,團結協作。做好自然災害的監測預警工作,避免或減少自然災害引發水上險情的可能;加強應急資源建設,建立協調配合機制;充分發揮各方力量的自身優勢和整體效能,實現資源共享、協調有序。

4)以人為本,科學決策,快速高效。發生水上險情,及時對水上遇險人員進行救助,避免或減少人員傷亡;充分發揮專家咨詢作用,果斷決策,保證應急指揮的科學性;加強水上應急體系建設,確保指揮暢通和救援力量快速行動,提高效能和水平。

     2組織體系

    2.1區水上搜救中心

區水上搜救中心是區應急委下的專項工作協調機構,在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統一組織、指揮、協調全區水上搜救責任區的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

任:分管副區長。

副主任:區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區應急局、區交通局、肇慶高要海事處主要負責人。

員:區委宣傳部(區委網信辦)、區委政法委(含管理的區金龍特戰隊)、區應急局、區交通局、區人武部軍事科、區農業農村局、區工信局、市公安局高要分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文廣旅體局、區衛健局、區氣象局、區消防救援大隊、市環境局高要分局、區水利局、區外事局、肇慶高要海事處、肇慶港口海事處、金利鎮政府、金渡鎮政府、大灣鎮政府、小湘鎮政府、祿步鎮政府、南岸街道辦等單位組成。

各成員單位根據應急響應級別,按照區水上搜救中心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水上險情的應急處置工作。

1)區委宣傳部(區委網信辦):負責協調水上險情宣傳報道工作,確保信息發布的一致性和權威性;負責監測分析險情輿情,引導社會輿論;積極宣傳水上險情的安全防范知識和技能。

2)區委政法委:負責根據險情需要組織本系統應急力量(含所管理的區金龍特戰隊)參與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

3)區應急局:負責及時將接報的水上險情信息轉區水上搜救中心處理,為水上險情處置工作提供相關技術支持;參與水上險情應急處置的相關工作,配合做好水上危險品事故處置工作;指導和扶持區水上搜救自愿者團隊發展。

4)區交通局:負責組織實施用于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的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工作;負責協調區公路部門組織本系統力量參與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查找、提供涉險橋梁的技術數據,設置橋梁危險警示標志。

5)區人武部軍事科:負責按照部隊兵力調動批準權限規定,組織協調駐高部隊及所屬力量參與水上險情處置工作。

6)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漁政船艇和協調漁船參與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協調做好獲救漁船或網箱養殖漁民的善后處理工作;負責查找、提供漁船及網箱養殖等相關漁業設施的詳細資料。

7)區工信局:協調有關單位盡快組織恢復受破壞的無線電通信設施。

8)市公安局高要分局: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與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維護救援現場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管制;為參與跨地區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相關人員及重傷、重病等需要救助的入境人員提供入境便利服務,為獲救外籍人員的遣返及遇難人員的善后處理提供便利。

9)區民政局:負責協調做好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組織、指導慈善捐贈工作,負責水上搜救自愿團體的注冊管理和扶持。

10)區財政局:負責保障區級負責的應急所需資金,對應急資金的安排、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11)區文廣旅體局: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與旅游景區、涉水群體活動的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指導景區管理單位做好險情水域游客疏導工作;通過電視、廣播等方式播發水上險情預警信息。

12)區衛健局: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與水上險情應急處

置工作,實施現場急重傷病員的現場急救;配合建立醫療聯動機制,協助安排醫院接收水上傷病人員;負責險情現場防疫處置工作。

13)區氣象局:負責做好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的氣象保障工作,及時提供臺風、大風等惡劣天氣信息;根據區水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應的氣象實況和預報信息;及時提出氣象災害防御措施,為組織水上險情救助提供決策依據。

14)區消防救援大隊:負責根據險情需要組織本系統力量參與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

15)市環境局高要分局:負責對污染水域進行水質監測,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協調做好水上險情事故導致的重大突發污染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

16)區水利局:負責協調遇險水域上下游水利樞紐調節,并視情及時控制轄區內可調江河水位和流量。

17)區外事局:負責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中涉外事宜的政策指導和協調工作。

18)肇慶高要海事處、肇慶港口海事處:負責所管轄水域水上險情接報,申請發布有關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的航行通(警)告;組織本系統力量和協調過往船舶參與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做好救援現場的水上交通組織工作;負責查找、提供有關船舶的詳細資料,協助核實相關資料。

19)鎮政府(街道辦):負責建立完善鎮級水上搜救組織架構,對屬地水上應急資源進行梳理、統籌,根據區水上搜救中心的統一協調指揮,按照“就近就快”原則,及時組織應急力量開展水上險情先期處置工作;負責疏導、安撫涉險家屬群眾,維護社會穩定。

20)其他:在我區水上搜救責任區執行公務或進行生產、運輸、捕撈、科研等活動的船舶、水上設施,要在區水上搜救中心的指揮協調下參與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有關專業清污公司在接到區水上搜救中心的指令后,要立即開展防污清污工作。

    2.2區水上搜救中心辦公室

區水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設在肇慶高要海事處,是區水上搜救中心的辦事機構。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水上險情接警工作;組織、指揮和協調各方面力量處置水上險情;水上險情信息的匯總和上報工作。

    2.3專家組

區水上搜救中心負責建立區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專家庫,并完善相關咨詢機制,根據險情處置需要,適時抽調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咨詢和技術支持。

    2.4現場指揮部

發生水上險情后,區政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設立現場指揮部,并指定現場指揮部總指揮?,F場指揮部由本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應急救援專家、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等人員組成。被指定的現場指揮部按照區水上搜救中心的指令承擔現場協調指揮工作,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由高要海事處主要負責同志擔任?,F場指揮部主要職責:執行區水上搜救中心下達的各項應急任務;提出現場應急處置的具體措施、方案;開展各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運行機制

   3.1預警預防

       3.1.1信息來源

氣象、地震、應急管理等有關單位提供的可能引起水上險情的預警信息;區內其他有關機構、組織通報的水上災難信息。

       3.1.2預警信息發布

氣象、水利等有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責,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方面發布相應的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區水上搜救中心辦公室根據接收的自然災害預警信息,按規定發布水上安全預警信息。

        3.1.3預警預防行動

1)從事水上活動的有關單位、船舶、設施及相關人員要注意接收預警信息,根據不同預警級別,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2)區水上搜救中心及其成員單位要根據預警信息,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有針對性地做好預防和應急救助準備。通知相關部門做好物資準備工作,啟動應急聯動機制,做好物資調運準備,以及啟動應急響應的各項準備工作。

        3.1.4預警支持系統

預警支持系統,由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公共信息播發系統、水上安全信息播發系統等組成。相關風險信息發布責

任部門要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確保信息及時、準確播發。

   3.2應急處置

        3.2.1信息核實與評估

區水上搜救中心辦公室接到水上險情信息,要按照相關工作規范多渠道對信息進行核實確認,并按照水上險情的分級標準進行評估,確定水上險情等級。

信息核實的途徑包括:

1)直接與遇險或事故船舶、設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經營人、承運人、代理人聯系;

2)向始發港或目的港查詢、核實相關信息或資料;

3)通過現場附近的過往船舶人員或知情者核實;

4)向中國船舶報告中心查詢;

5)派出飛機、船舶等應急力量到現場核實;

6)其他有效途徑。

         3.2.2信息報告

1)區水上搜救中心辦公室對水上險情信息進行核實與評估,按照肇慶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及高要區人民政府的信息報告規定和程序逐級上報,需要通報相關部門的,要及時通報。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險情性質、影響范圍、發展趨勢、已采取的措施、救助需求等。

2)其他單位及相關人員在接獲水上險情信息后要及時報告區水上搜救中心辦公室。

3)事發地不在本區水上搜救責任區的或處于多個水上搜救責任區交界的,區水上搜救中心辦公室接警后要立即向水上搜救責任區所屬水上搜救機構通報,并同時向上級水上搜救機構報告。事發地處于多個水上搜救責任區交界的,區水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請示上級水上搜救機構統籌協調處置。

4)涉及船舶污染事件的,按照《國家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處置預案》《廣東省處置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進行處理和通報。

        3.2.3響應啟動

根據水上險情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類別,水上險情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Ⅰ級最高。

1)Ⅰ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水上險情,區水上搜救中心立即組織成員單位及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水上險情影響及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提請區委、區政府批準后由區水上搜救中心主任宣布啟動Ⅰ級響應。響應啟動同時,區委、區政府及區水上搜救中心分別向上級報告。

區水上搜救中心立即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同時按要求,全力配合上級水上搜救機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區水上搜救中心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區水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負責將響應啟動的指令傳達給各有關單位,各有關單位負責人要及時進入指揮位置,組織指揮本系統的資源、力量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視情況成立專家組,分析險情,提供技術咨詢和建議。根據專家組的建議,通知相關搜尋救助力量待命。派出相關搜尋救助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調集事發地附近的專業力量增援。指定專人向上級匯報,由上級負責向社會發布水上險情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2)Ⅱ級響應

發生重大水上險情,區水上搜救中心立即組織成員單位及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水上險情影響及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提請區委、區政府批準后由區水上搜救中心主任宣布啟動Ⅱ級響應。響應啟動同時,區委、區政府及區水上搜救中心分別向上級報告。

區水上搜救中心立即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同時按要求,全力配合上級水上搜救機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區水上搜救中心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區水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負責將響應啟動的指令傳達給各有關單位,各有關單位負責人要及時進入指揮位置,組織指揮本系統的資源、力量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視情況成立專家組,分析險情,提供技術咨詢和建議。根據專家組的建議,通知相關搜尋救助力量待命。派出相關搜尋救助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調集事發地附近的專業力量增援。指定專人向上級匯報,由上級負責向社會發布水上險情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3)Ⅲ級響應

發生較大水上險情,區水上搜救中心立即組織成員單位及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水上險情影響及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提請區委、區政府批準后由區水上搜救中心主任宣布啟動Ⅲ級響應。響應啟動同時,區委、區政府及區水上搜救中心分別向上級報告。

區水上搜救中心立即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同時按要求,全力配合上級水上搜救機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區水上搜救中心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區水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負責將響應啟動的指令傳達給各有關單位,各有關單位負責人組織指揮本部門的資源、力量參與應急處置工作。指定專人向上級匯報,由上級負責向社會發布水上險情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4)Ⅳ級響應

發生一般水上險情,區水上搜救中心對水上險情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必要時組織專家及成員單位進行分析研判,由區水上搜救中心主任或辦公室主任批準同意后啟動Ⅳ級響應,并報區委、區政府。響應啟動后,區委、區政府及區水上搜救中心分別向上級報告。

區水上搜救中心對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指揮協調,并派出或指定專人負責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將響應啟動的指令傳達給各有關單位,各有關單位負責人組織指揮本部門

的資源、力量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3.2.4現場處置

水上險情現場應急處置,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或區水上搜救中心統一組織,實行現場指揮官制度。必要時,設立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指揮事發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區水上搜救中心根據水上險情制定搜尋救助方案,下達搜尋救助任務;按照響應級別通知有關人員進入指揮位置;在已掌握情況基礎上,確定搜救區域,明確搜尋救助的工作任務與具體救助措施;根據預案調動應急力量執行搜救任務;調動事發附近水域有搜尋救助能力的船舶前往搜尋救助;建立應急通信機制;需實施水上交通管制的通知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組織實施;根據搜救情況及時調整搜尋救助措施。

現場指揮部根據水上搜救機構下達的搜尋救助任務,組織和指揮現場或附近的搜尋救助力量進行搜救;負責現場信息的采集和傳遞,及時報告現場及搜尋救助進展情況,提出應急行動建議。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向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提出下一步搜尋救助行動及中止、終止行動的建議。

        3.2.5社會動員

區人民政府根據水上險情的等級、發展趨勢、影響程度等,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應急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以依法征用、調用應急處置相關物資和人員等。

         3.2.6區域協作

1)需要毗鄰縣區提供水上險情應急援助,由區水上搜救中心統一向毗鄰縣區水上搜救機構提出請求;收到毗鄰縣區水上險情援助請求,區水上搜救中心要迅速與其開展水上搜救合作,并根據需要協調包括船舶、航空器、人員和設備等援助。

2)需要毗鄰市提供水上險情應急援助,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統一向毗鄰市水上搜救機構提出請求。

        3.2.7應急中斷和終止

3.2.7.1應急中斷

區水上搜救中心根據氣象、水文、技術狀況等客觀條件的變化,決定搜救行動的中斷和恢復。

3.2.7.2應急終止

負責指揮協調的搜救機構根據下列情況決定終止應急處置工作:所有可能存在遇險人員的區域均已搜尋;幸存者在當時的氣溫、水溫、風、浪條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已獲得成功或緊急情況已不復存在;水上險情的危害已徹底消除或已控制且不再有復發或擴展的可能。

        3.2.8應急響應降級及關閉

區水上搜救中心辦公室根據搜救和應急處置實際進展情況,結合專家組研判、評估和意見,提出應急響應降級或關閉建議,經請示相應負責人,宣布降級或關閉。

    3.3后期處置

         3.3.1善后處理

1)獲救人員的善后處理。各有關單位要做好獲救人員臨時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工作;醫療衛生部門要負責救治獲救傷病人員。國內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協調有關單位負責安置;港澳臺人員,由區外事局協調有關單位負責安置;外籍人員,由其代理公司或者區外事局協調有關單位負責安置;需要遣返的,由區公安部門會同區外事局負責解決;無法確定其真實身份的人員,由公安部門協調解決。

2)死亡人員的善后處理。區民政部門或死亡人員所在單位負責死亡人員的處置工作。其中,港澳臺或外籍死亡人員,由市公安局高要分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

       3.3.2調查評估

按照分級調查的原則,區水上搜救中心負責一般水上險情的應急處置工作總結和評估。配合上級水上搜救機構做好較大以上水上險情的應急處置工作總結和評估。

    3.4信息發布

1)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信息,原則上由區水上搜救中心統一對外發布,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或散布。必要時,由區委宣傳部組織發布相關信息。信息發布要及時、主動、客觀、準確,注重社會效果和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2)信息發布內容主要包括:水上險情發生的時間、地點;遇險船舶、設施或航空器概況、人員情況、載貨情況;救助情況(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進展、擬采取的措施等);獲救人員的醫療、安置情況;善后處理情況;公眾關心的其他問題。

      4應急保障

    4.1人力保障

區水上搜救中心要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并充分發揮各級政府部門組建的各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駐高解放軍、武警部隊的作用,充分發動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動的民用船舶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等社會力量參與水上險情應急救援。收集本地區可參與水上險情應急行動人員的數量、專長、通信方式和分布情況等信息,建立信息庫。

各鎮(街)救援應急人力資源作為先期處置隊伍,區水上應急救援隊伍作為第二處置隊伍,視情請求肇慶海事局、肇慶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相鄰縣區水上指揮部提供增援隊伍,鼓勵并扶持社會組建應急救援志愿隊。

    4.2資金保障

高要區水上搜救中心運行、應急處置、應急設備更新等所需保障資金,由高要區政府財政負責并列入財政預算。高要區水上搜救中心要按規定使用、管理保障資金,定期向高要區財政部門報告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并接受相關部門的審計與監督。

    4.3物資保障

區水上搜救中心要按照國家水上搜救機構規定配備通信設備和器材。積極使用水上險情預防、檢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收集本地區應急設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記造冊,建立信息庫。

    4.4醫療衛生保障

水上搜救機構會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具備一定醫療條件的醫療機構承擔水上險情醫療救援任務,共同協調、指導指定的醫療機構開展水上險情醫療救援工作。涉及到出入境衛生檢疫的船舶或航空器,要會同負責檢驗檢疫部門協同處置。

水上險情醫療救援,一般由實施救援行動所在地的醫療機構承擔,區水上搜救中心協調當地醫療機構先期響應。力量不足時,可逐級上報請求支援。

    4.5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等部門要建立水上險情應急處置運輸保障機制,為水上險情應急處置人員趕赴事發現場及應急器材的運送提供保障。區水上搜救中心要配備應急專用交通工具,確保應急處置人員、器材及時到位;與區交通運輸部門建立交通工具緊急征用機制,為應急處置提供保障。

    4.6安全防護保障

參與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的單位負責本單位人員的安全防護,區水上搜救中心要對參與單位的安全防護工作提供指導。危險化學品應急人員進入和離開現場時要先登記,離開現場時要進行醫學檢查;對造成傷害的人員,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船舶、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要制定在緊急情況下對遇險旅

客及其他人員采取的應急防護、疏散措施,在應急處置工作中要服從區水上搜救中心的指揮。區水上搜救中心要對水上險情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對水上險情可能影響范圍內的船舶、設施及人員的安全防護、疏散方式作出安排。在水上險情可能影響陸上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區水上搜救中心要通報區人民政府采取防護或疏散措施。

    4.7通信保障

4.7.1水上搜救機構實施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可根據現場具體情況,指定參與應急處置工作所有單位的應急通信方式。各有關通信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均要按照各自的職責要求,制定有關水上險情應急通信線路、設備、設施等使用、管理、保養制度;落實責任制,確保水上險情應急通信暢通。

4.7.2水上遇險與安全通信管理部門要確保水上遇險與安全系統和其他水上險情應急專用通信網的暢通,提供水上遇險報警信息接收終端的線路和備用線路;優先安排、指配水上險情應急通信的線路和頻段,做好所屬設備的管理、維護、保養、運行工作。

      5監督管理

    5.1預案演練

區水上搜救中心負責定期組織本預案應急演練。

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多種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

演練組織單位應當組織演練評估。

    5.2宣教培訓

區水上搜救中心要組織編制水上險情預防、應急等知識宣傳資料,積極開展水上安全知識宣傳工作,并通過媒體和適當方式公布水上險情應急預案信息。各有關單位要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定期開展有關水上險情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加強相關人員專業知識、應急技能和安全知識培訓。

    5.3責任與獎懲

對在水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通報表揚。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附則

6.1名詞術語

1)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水上險情是指船舶、設施在水上發生火災、爆炸、碰撞、擱淺、沉沒等,油類物質或危險化學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險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失蹤)、財產損失的事件。

3)水上搜救責任區是指由水上搜救機構所承擔的處置水上險情的責任區域。

6.2本預案由高要區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由高要區水上搜救中心負責解釋。

6.3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7附件

水上險情分級標準

    7.1特別重大水上險情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水上險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嚴重危及船舶或人員生命安全;

4)單船10000總噸以上的船舶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和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5)急需國務院協調有關地區、部門或軍隊共同組織救援;

6)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危害、社會影響的水上險情。

    7.2重大水上險情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水上險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3000總噸以上、100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和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社會影響的水上險情。

    7.3較大水上險情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較大水上險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總噸以上、30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和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水上險情。

    7.4一般水上險情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水上險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和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1. 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險情。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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