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鎮人民政府、南岸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上級駐高要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強化我區水上交通安全綜合管理,根據《肇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肇慶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肇府辦函〔2022〕4號)工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區人民政府決定建立高要區水上交通安全聯席會議制度?,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主要職責
在區委、區政府和區應急委的領導下,協調全區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監管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做好我區水上交通安全各項工作:
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關于水上交通(含漁業船舶,下同)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組織、協調、指導全區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綜合研判我區水上交通安全形勢,提出相關對策措施;組織協調全區水上交通安全重大整治行動,建立完善部門聯合執法長效機制;指導督促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開展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并通報有關情況;配合對各鎮(街道)年度安全生產責任制中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考核,并就考核中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向區安委會提出建議;協調解決水上交通安全中的重大問題,推動信息共享、綜合治理;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相關任務。
二、組成人員
召 集 人:歐子標 區政府副區長
副召集人:陳文思 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江 超 高要海事處處長
成 員:朱敏宜 區發改局副局長
程宗彥 區工信局副局長
陳偉任 市公安局高要分局副局長
梁錦輝 區財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黃國鏗 市環境局高要分局副局長
譚光明 區交通局副科級干部、區港航管理所所長
何景聰 區水利局副局長
鐘佐明 區農業農村局副局長
溫武軍 區文廣旅體局副局長
禤建宏 區應急管理局副局長
梁細鳳 區市場監管局副局長
曹明會 區氣象局副局長
邵國清 高要公路事務中心總工程師
劉順林 高要海事處副處長
楊安鵬 肇慶港口海事處副處長
吳勇文 金利鎮政府人大副主席
李娟娟 金渡鎮政府黨委委員、副鎮長
黃興輝 大灣鎮政府副鎮長
梁文鴻 小湘鎮政府人大副主席
陳龍智 祿步鎮政府副鎮長
區偉強 南岸街道辦人大工委副主任
三、工作機制
聯席會議作為區安委會框架下的專項工作協調機制,不納入區級議事協調機構管理。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設在高要海事處),辦公室主任由高要海事處主要負責同志兼任。聯席會議建立聯絡員制度,具體負責日常工作聯系和協調。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按程序報召集人批準。
聯席會議根據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組織開展水上交通安全形勢會商研判,對相關工作進行研究部署。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加強對聯席會議議定事項的跟蹤督辦,及時向各成員單位通報有關情況。
四、工作職責
(一)區水上交通安全聯席會議辦公室職責
1.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以及區聯席會議的工作部署,并督促區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貫徹落實。
2.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區聯席會議聯絡員工作會議,協調解決涉及多個成員單位的水上交通安全問題。
3.配合區安委會完成年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中水上交通安全部分考核工作。
4.負責區聯席會議的籌備、文件起草、印發和文檔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各成員單位職責
1.高要海事處
(1)負責所管轄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管。
(2)負責所管轄水域水上通航環境管理、船舶安全監管、船舶污染防治以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調查等工作。
(3)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水上交通安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工作。
(4)負責區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2.區發改局
開展水上加油站布點管理,協助上級部門依法查處擅自新建、遷建、擴建水上加油站的行為。
3.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指導監督船舶制造業企業安全生產職能。
4.市公安局高要分局
(1)負責水上治安、打擊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負責查處盜采河砂資源、阻礙執行公務等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危害水上治安秩序的行為。
(2)負責涉及水上交通事故的刑事案件查處偵辦工作。
5.區財政局
落實地方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相關支出責任。
6.市生態環境局高要分局
(1)協調相關涉水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以及相關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負責組織水上生態環境監測。
(2)依法查處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3)依法查處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4)依法查處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行為。依法查處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行為。
7.區交通運輸局
(1)負責指導水運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督促公路橋梁運行單位落實橋梁安全運行主體責任和相關防碰撞等安全保障措施。
(2)依法查處與航道有關的工程的建設單位未及時清除影響航道通航條件的臨時設施及其殘留物行為。
(3)依法查處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調度區內從事貨物裝卸等影響通航建筑物正常運行,危害航道設施安全的行為。
(4)依法查處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行為;查處港口作業委托人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將危險貨物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行為。
(5)依法查處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的行為;查處裝卸國家禁止通過該港口水域水路運輸的危險貨物的行為;查處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未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行為;查處通過內河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6)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水路運輸業務或者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的行為,查處未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從事港口經營的行為。
(7)依法查處擅自改裝客船、危險品船增加《船舶營業運輸證》核定的載客定額、載貨定額或者變更散裝液體危險貨物種類的行為。
(8)依法組織開展對水路運輸企業和港口安全生產檢查。
8.區水利局
(1)負責指導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指導涉及水上交通的閘(壩)工程安全監管。
(2)依法查處河道管理范圍內的無河道采砂許可、不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采砂、無合法來源證明運輸河砂以及未按河砂合法來源證明規定運輸河砂的行為。
(3)依法查處在河道、湖泊范圍內設置阻礙行洪的障礙物行為。
(4)依法查處船舶在限制航速的河段超速行駛造成河道兩岸堤防及護岸工程損毀的行為。
(5)依法查處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的行為。
9.區農業農村局
(1)依法查處按照規定應當報廢的漁船繼續作業的行為;對漁業船舶無有效的船名、船號、船舶登記證書(或船舶國籍證書)、檢驗證書的行為進行處罰。
(2)依法查處違反捕撈許可證關于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的規定進行捕撈的行為;查處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或者超越養殖證許可范圍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妨礙航運、行洪的行為。
(3)負責完善、落實漁業從業人員專業技能和安全培訓制度,加強對漁民防范商漁船碰撞的宣傳教育,提高漁業從業人員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識。
(4)依法查處漁業船舶未按規定配備救生、消防設備的行為;查處漁業船舶未經檢驗、未取得漁船檢驗證書擅自下水作業的行為;查處漁業船舶使用不符合標準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的行為。
10.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1)負責督促、指導A級旅游景區、市級以上旅游度假區做好水上旅游項目經營安全管理工作。
(2)配合有關部門對涉水旅游安全綜合治理。
(3)指導、規范涉水A級旅游景區的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
(4)負責參加比賽的體育運動船艇的安全監管。
(5)負責監督管理我區涉水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工作,監督檢查經營企業做好經營場所、器材和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排查整改事故隱患。
11.區應急管理局
(1)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區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
(2)將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區級安全生產巡查考核的重要內容。
12.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負責民用船舶建造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13.區氣象局
(1)依法對本轄區內客運碼頭、風景區、漁業捕撈、船舶運輸等經營管理單位實施氣象災害防御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2)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提供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
14.高要公路事務中心
(1)負責監督管理轄區內所養公路跨江橋梁建設、養護、管理的安全生產工作,定期排查整改存在的安全隱患。
(2)指導、督促本單位相關涉水建設、經營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防范和隱患治理措施,加強相關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5.肇慶港口海事處
(1)負責所管轄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管。
(2)負責所管轄水域水上通航環境管理、船舶安全監管、船舶污染防治以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調查等工作。
(3)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水上交通安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工作。
16.高要區金利鎮、金渡鎮、大灣鎮、小湘鎮、祿步鎮、南岸街道
(1)負責轄區內鄉鎮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監督,對渡口渡船停渡工作實行管理和監督。
(2)負責對轄區內集體或者個人所有的無船名船號、無船籍港、無船舶證書的船舶進行定期排查,并建立管理臺賬,督促船舶所有人、使用者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并按照監管職責分工分別報送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機構)依法處置。
(3)建立漁船安全網格化管理體系,科學設置漁業安全生產監管網絡,明確網格責任人及其職責,建立“人防”“技防”“網格化”管理體系,做到定人、定崗、定責。村(居)委會協助落實各項安全監管措施。
(4)水庫、湖泊未依法設立管理機構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對船舶、水上游樂設施安全的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報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5)推進漁港漁船綜合管理改革,推動實施漁港“港長制”,實施“港長”管人管船管安全責任。“港長”一般由鄉鎮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兼任。
肇慶市高要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3月13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